最新版《職業病防治法》用人單位違法情形對應處罰內容如下表: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
? 勞動者享有下列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 用人單位義務
(一)《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三)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 企業不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
《職業病防治法》笫七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天鑒檢測作為華南地區領先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專業為企業提供一站式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協助指導企業解決從職業病危害申報、建檔、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職業健康體檢到職業危害告知、防護工程設計、生產工藝原材料改善建議、防護用品選用、職業衛生培訓等諸多較為復雜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讓企業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化繁為簡,輕松妥善處理,有效規避監管風險,真正幫助企業從源頭防治職業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