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 “預防為主,防治結合” 的方針,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知識的教育培訓,主要起到預防的作用,讓勞動者了解到所從事的作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如何有效預防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安全。
一、職業衛生培訓類別
1. 針對用人單位負責人的培訓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 針對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培訓
對職業衛生管理人員進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專業知識與管理知識的培訓,使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明白做什么、怎么做。
3. 針對勞動者的培訓
總結近年來發生職業病的原因之一,就是勞動者對本工作崗位的職業病危害全然不知,不懂得如何去保護自己。因此,用人單位組織勞動者進行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和教育就顯得相當重要。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普及職業健康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
(1)通過職業衛生培訓,使勞動者掌握職業健康的知識,提高自我健康保護意識。
(2)教育勞動者自覺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
(3)教育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從而真正起到控制消除職業危害的作用。
二、職業衛生培訓內容
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3)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4)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積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道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三、職業衛生培訓效果評估
1. 職業衛生培訓的效果評估
(1)用人單位領導和職工對所接觸到的職業危害認識的程度,包括職業健康知識,尤其是防護知識與技能知識水平的提高。
(2)用人單位領導和職工預防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行為改變,包括用人單位改善環境的經費投入、技術改造項目的多少、防護用品的配備程度,以及工人參與改善環境的程度、防護用具的使用率和正確使用率。
2. 用人單位環境變化指標
(1)用人單位環境健康狀況的改善。用人單位大環境與車間內健康狀況的好壞是用人單位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優美的環境會使人們精神振奮、激發熱情和積極性。
(2)定時定點進行作業場所有毒有害因素濃度(強度)的監測,了解其變化規律,并保證符合國家職業健康標準和職業健康要求。
3. 健康監護指標
(1)有毒有害作業點環境監測率。
(2)有毒有害作業工人職業健康檢查覆蓋率、合格率。
(3)職工患病(包括疑似職業病、職業病、工傷)后的診治率。
4. 健康水平變化指標
(1)職工一般疾病發病率下降的比例。
(2)職工因病缺勤工時下降比例。
(3)疑似職業病、職業病發病率下降比例。
(4)職工平均期望壽命及死亡率變化。
四、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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