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采用職業病危害申報制度,采用唯一終端,由用人單位填報,監管機構審核。
申報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 國家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
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
該辦法由4月2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48號公布,日后衛健系統應會修訂。
可以不申報嗎?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不管是國企,合資企業還是民營企業,不管規模大小)必須申報,申報依據如前,否則查到就可以依法依規處罰。
申報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如實地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關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申報網址
目前職業病危害申報新版網址:www.zybwhsb.com:9999/
申報主體
由用人單位申報。現在很多用人單位直接委托技術服務進行申報。出現的錯誤及產生的法律責任依然由用人單位負責,這是一個失控的過程,需要各地培訓時予以指出。
何時申報
本次更換系統,應根據新系統新文件的要求及時進行申報。
根據《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
(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建設項目的,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二)因技術、工藝、設備或者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三)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四)經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價結果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申報內容
主要以申報職業病危害因素為主的工作,職業病危害因素可參照最近的職業病危害檢測報告或評價報告。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第三條 職業病危害因素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此目錄中的內容包含了大部分常見的危害因素,但不是全部,目錄之外的存在的危害因素依然要申報,請不可主觀遺漏;第五條 用人單位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時,應當提交《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和下列文件、資料:
(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分布情況以及接觸人數;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由于第三方機構水平有限導致的識別、檢測內容缺失容易造成申報內容不全的情況出現。當出現職業病例與申報內容、檢測內容不符時,將是用人單位的一大痛事。
申報證明
按要求申報,拿到《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回執》代表本次申報結束。
處罰案例
2018年6月7日,常熟市安監局對沙家浜涉嫌存在職業健康違法行為進行調查,經查明,公司于2012年11月7日初次向常熟市安監局申報了其他粉塵、噪聲和電焊煙塵職業病危害因素,至今未申報苯、甲苯和二甲苯職業病危害因素。
對此,常熟市安監局認為公司疏于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上述行為違反了《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定,常熟市安監局決定對公司作出給予警告,并處罰款8.875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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