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業病病人如何爭取民事賠償權利?
依據職業病病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及有關社會保障可以得到很大程度的解決。但是在實際中,有些遭受了很嚴重的職業病危害的職業病病人,病程長達數年甚至更長,因而喪失勞動力,且生活也有不少困難,職業病危害對職業病病人造成的損害已經超出了工商保險所能夠保障的范圍,工傷保險所能支付的待遇,可能難以完全補償職業病病人因患病所受到的損失。有的用人單位還存在違章指揮、玩忽職守的行為,對勞動者患職業病存在過錯。因此,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還可以依據民事法律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侵權責任賠償的范圍以補足勞動者的實際損失為限,也就是采取補充賠償的模式。受傷害的職工,在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后,可以就未獲得補償的部分再向所屬用人單位提出賠償主張。
職業病病人向用人單位提出民事賠償請求遭到拒絕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職業病診斷和鑒定屬于歸因性診斷,通常情況下,職業病病人通過職業病診斷和鑒定,已經表明勞動者健康損害的事實與職業活動的關系,其遭受職業病危害的事實已經被確定,而且經過勞動部門傷殘鑒定,有的甚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精神和身體遭受到非常嚴重的摧殘,具備損害事實發生的要件。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職業病防治措施不健全不到位,則屬于職業病危害場所形成的特殊侵權,應當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
二、用人單位發生變化時,職業病病人如何維護自己的工傷保障權?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崗位,其工傷保險關系也隨之轉移、接續,其享受職業病待遇的標準不受影響。但是,用人單位發生變化時,如何保障職業病人依法應當享受的保障待遇,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其法律主體資格或被注銷。針對這些情形,《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如繼續安排好對職業病病人的診斷、治療、康復,使職業病病人獲得應有的生活保障等。
(2)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如1996年工傷保險制度實行前在小型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工作而患職業病的勞動者,以及實行工傷保險制度后,在非正規用人單位工作而患職業病的勞動者。由于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導致其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的用人單位已經破產、關停,但沒有對職業病患者的待遇作出安排;有的雖然用人單位還在,但根本無法確認勞動關系,因而找不到職業病危害的責任主體,也無法享受相應的職業病待遇。這些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三、《職業病防治法》關于職業病病人醫療救助制度有哪些規定?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對于已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醫療、養老保險待遇。
對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納入社會救助范疇,這部分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目前的社會救助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制度、農村低保制度(農村五保供養和農村特困救助)、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臨時救濟制度、社會互助制度等內容,符合相應條件的職業病病人,可以申請救助。
充分發揮地方人民政府對職業病病人救治的積極性、主動性,因地制宜地解決好這部分職業病病人的醫療保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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