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職業病危害企業員工離職時必須做職業健康檢查,離職體檢僅針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特種作業崗位人員才需要。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涉職業病危害企業的員工離職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那么用人單位應該在這段時間內安排員工進行離職體檢,離職體檢報告未出具前,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 經常會有員工不愿意參加體檢,用人單位應當規避這個風險:
1、書面通知員工參加離職體檢,離職體檢通知書上必須書名體檢內容、體檢時間等項目,并要求回執。
2、如員工不愿意參加離職體檢,必須要求員工書寫:本人自愿放棄離職體檢,如有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擔。
3、及時至職業病體檢中心取回體檢報告,以確保30天內員工離職手續辦理。
4、如出現員工離職體檢不合格,則盡快安排員工復檢。一旦確診為職業病,則按照職業病待遇進行處理。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可見,對將離崗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是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不得規避。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組織離崗前健康檢查,在其離職后發現職業病,用人單位將會承擔相應的工傷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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