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是指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危害,是指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這些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粉塵(矽塵、煤塵、石棉塵、鑄造粉塵)、放射性物質、化學類物質(苯、甲苯、二甲苯、正己烷、三氯乙烯、甲醇、甲醛等)、物理性因素(噪聲、高溫、高氣壓、低氣壓、局部振動)和生物因素(炭疽桿菌、森林腦炎病毒、布氏桿菌)等,廣泛存在于冶金、機械、造船、紡織、化工、醫藥、涂料、輕工業、電子、儀表、建筑、采礦、農業等各個行業。
2002年5月1日實施的《職業病防治法》為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對用人單位應履行的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必須采取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查體,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期限妥善保存。
《職業病防治法》對勞動者的權利也作了具體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利。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職業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勞動者被診斷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深圳市工業以電子、輕工、機械五金、紡織、建材、化工等為主,職業病危害因素, 一是化學毒物, 多見于正己烷、三氯乙烯、苯及苯系物、二氯乙烷、三氯甲烷、酮、鉛煙、氰化物等;二是粉塵, 包括矽塵、水泥塵、金屬塵、棉塵、木塵等; 三是物理因素, 主要有噪聲、高頻和微波等。其中有機溶劑是我市主要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為此廣大勞動職工特和農民工朋友,請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遠離職業病危害;及時了解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拒絕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關注自己的健康狀況,注意保存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證據。在發現自己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受到侵犯、健康權益受到損害而得不到有效解決時,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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