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珠海市安監局在對珠海某公司進行職業衛生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存在未按規定組織從事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在與從事職業病危害崗位工作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中,未寫明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事項和未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的違法事實。主要證據有:現場檢查記錄;詢問筆錄;勞動合同書;職業健康檢查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報告等。
未按規定組織從事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決定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柒萬元(¥7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在與從事職業病危害崗位工作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中,未寫明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事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決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未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四)項的規定,決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對以上違法行為合并處罰,決定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柒萬元(¥7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珠海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指定的銀行,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珠)安監管罰〔2016〕A1號》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珠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金灣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安監部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