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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7日,廣東省衛生健康委發布了《關于印發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實施辦法的通知》(粵衛規〔2025〕2號)。該實施辦法旨在進一步規范廣東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備案工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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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辦法明確了職業健康檢查的定義和范圍,規定醫療衛生機構需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檢查。同時,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備案條件、申請流程、變更與注銷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辦法要求,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具備相應的場所、人員和設備條件,包括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場所和儀器設備、配備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的主檢醫師等。此外,還規定機構需在開展職業健康檢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衛生健康委備案,并提交相關材料。
此實施辦法的出臺,為廣東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備案管理提供了更為明確和具體的指導,將有效促進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規范化和標準化,為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該實施辦法自2025年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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