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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8日,溫州洞頭區衛生健康局收到溫州市人民醫院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顯示溫州某公司員工雷某被診斷為職業性中暑(熱痙攣)。10月11日,洞頭區衛生健康局執法人員對雷某所在的用人單位進行職業衛生執法檢查。
雷某所在的木工封模崗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高溫,經進一步核查確認,該用人單位未組織包括雷某在內的49名勞動者參加接觸高溫的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同時參照《浙江省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最終給予罰款人民幣20萬元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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