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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余姚市衛生監督所收到了一份來自某職業健康體檢機構的報告,其中特別指出了某礦業公司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顯示,該公司有十余名勞動者被診斷為噪聲作業職業禁忌證,意味著他們目前不適宜從事接觸噪聲的工作。
針對這一情況,衛生監督部門的執法人員迅速介入,并明確指示該公司必須立即將患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調離原崗位,同時確保他們得到妥善的安置。公司負責人對此表示理解,并承諾將立即啟動相關的協調換崗工作。
然而,在執行這一決策的過程中,遇到了一些阻力。與這些勞動者溝通后,部分員工表達了他們希望繼續留在原崗位的意愿,并提出了簽訂自愿放棄調崗證明及職業病與公司無關的協議書的建議。
面對這一特殊情況,公司再次向執法人員咨詢,詢問在雙方達成“免責協議書”的條件下,是否可以允許這些勞動者繼續從事原崗位工作。然而,執法人員明確回應,這種做法是不被允許的。他們強調,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和安全是首要任務,任何形式的“免責協議書”都不能作為違反《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借口。
體檢查出職業禁忌,用人單位應當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不同意調崗怎么辦?
用人單位發現勞動者有職業禁忌后,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與勞動者協商,調崗至不存在原職業危害的工作崗位,盡量保障調崗后勞動者的薪資待遇不變。若勞動者拒不配合,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
職業禁忌的勞動者繼續用工會有什么風險?
勞動者: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若繼續在原崗位工作,一旦轉化為職業病,勞動者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行政處罰: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七)項,用人單位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和職業禁忌勞動者簽免責協議可以嗎?
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本文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簽訂“免責協議”是無效的。
對勞動者個人來說,在職業禁忌的情況下,若繼續從事原崗位接觸禁忌的職業危害,大大增加了罹患職業病的風險,對健康造成影響,有些影響甚至是不可逆的。對用人單位來說,為職業禁忌的勞動者調崗是用人單位的義務,應當引起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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