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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電氣和電子設備 (EEE),為了投放到塞爾維亞共和國市場,需要提供:
1、符合性聲明(歐盟符合性聲明,翻譯成塞爾維亞語。翻譯不必由法庭口譯員認證進口商的義務);
2、技術文檔的某些部分必須翻譯成塞爾維亞語(說明書)。 一般來說,這是進口商的義務;
3、標有塞爾維亞合格標志。標記由制造商或進口商執行,作為指定機構不再參與合格評定,無需輸入唯一編號和年份。 放置塞爾維亞合格標志的規則與歐洲新方法立法中的規則相同。
4、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性確認(證書)(根據 LVD 和 EMC)不再是強制性的。
電子煙作為電子電氣產品,需要滿足以上前三點要求。
塞爾維亞合格標志是確認投放市場或在塞爾維亞共和國使用的產品符合塞爾維亞技術法規要求的唯一標志,塞爾維亞合格標志應放置在:
1) 在產品上;
2) 在產品隨附的銘牌上;
3) 產品包裝上或包裝上的標簽或掛件;
4) 在產品隨附的文檔中。
可以通過三種方式在產品或產品隨附的銘牌上貼上塞爾維亞標志:
1. 通過在產品上壓印,如果可以壓印并永久保存標記,且不會對產品造成損壞;
2. 將其壓印在放置在產品上的名牌上(如果由于可能的損壞、產品尺寸等原因無法在產品上壓印);
3. 如果產品無法通過壓印一致性標志進行標記,則使用不可擦除的顏色打印。
在特殊情況下,如果無法通過壓印或印刷在產品上粘貼合格標志,或者無法在產品銘牌上粘貼合格標志,則應在其包裝上貼上塞爾維亞合格標志;如果不可能,在產品包裝上的標簽或貼紙上,并在產品隨附的文檔中說明。
如果塞爾維亞符合性標志不能放置在任何列出的位置,則應將該標志印刷在產品隨附的文件(用戶手冊、保修卡或其他文件)上。
對于進口產品,考慮到客戶獨創性的權利,外國產品的進口商可按照第 3) 點放置塞爾維亞合格標志
塞爾維亞合格標志
測試認證要求:
ROHS 2.0 2011/65/EU及其修訂版 HM/PHT/PBBs&PBDEs 十項
CE EMC EN55014/61000
EC DOC(歐盟符合性聲明,翻譯成塞爾維亞語)
周期:7-10天
周期:3個月起
周期:5-10天
周期:5-10天
周期:7-10天
周期:15天
周期:5-10 da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