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5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就發布了《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規范》,其中明確規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進行現場采樣檢測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生產過程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故意減少生產負荷或停產、停機。
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是指用人單位定期委托具備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其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進行的檢測。
規范中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制度,每年都要委托具備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其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應當將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工作納入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明確責任部門或責任人,所需檢測費用納入年度經費預算予以保障。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進行現場采樣檢測時,用人單位因故需要停產、停機或減負運行的,應當及時通知技術服務機構變更現場采樣和檢測計劃。用人單位應當對技術服務機構現場采樣檢測過程進行拍照或攝像留證。
定期檢測結果中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超過職業接觸限值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提出相應整改建議。用人單位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切實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進行整改。整改落實情況應有明確的記錄并存入職業衛生檔案備查。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在工作場所公告欄向勞動者公布定期檢測結果和相應的防護措施。
規范還要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范的,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安監總局還下發過通知,明確要求各省市地區安監部門在對用人單位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未按照本《規范》和有關采樣檢測要求進行采樣檢測,或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要依法予以查處;情節嚴重的,可由相關資質認可部門依法取消其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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