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結果:
至此查明,XX建筑機械廠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電焊工張某從事接觸電焊煙塵危害作業、拋丸工王某從事接觸噪聲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七)項的規定,給予該機械廠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經合議,一致同意處理建議,鑒于該案處罰金額較大,提請進行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和提交衛生健康局法制科進行重大執法事項法制審核。經討論、審核,同意處罰建議,對該企業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其有陳述和申辯、聽證的權利。當事人進行了陳述和申辯,稱因2位勞動者目前處于試用期未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因此未安排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經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調查復核,對陳述申辯人的理由和證據不予采納。該企業申請進行聽證,當事人與案件承辦人員相互質證,聽證人員在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后,經過綜合評議認為本案違法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執法程序合法、法律適用準確恰當,建議給予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衛生健康局對該單位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后,該企業按期整改并繳納罰款,本案結案。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
一、法律鏈接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委托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 (三)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評價結果。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實職業健康監護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制定職業健康監護計劃和落實專項經費的; (三)弄虛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職業健康檢查的; (四)未如實提供職業健康檢查所需要的文件、資料的; (五)未根據職業健康檢查情況采取相應措施的; (六)不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的。
職業衛生工作事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是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全面負責。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做得如何,關鍵在于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以及勞動者是否具有職業病防治的觀念、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知識以及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水平。
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建立、健全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應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按規定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組織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工作崗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
法律小課堂 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履行法定義務,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企業要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要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切實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及其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